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第二批)
2009-06-26 16:18 文章来源:
商务部合作司
文章类型:
转载
内容分类:
其它
商务部继今年4月份发布首批20个国家《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后,6月15日发布第二批55个国别的《指南》。今后,商务部将继续加强为“走出去”企业的服务工作,引导我国企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境外投资。
亚洲与港澳地区:
阿富汗
柬埔寨
文莱
孟加拉国
缅甸
尼泊尔
塞浦路斯
斯里兰卡
蒙古
新加坡
印度尼西亚
西亚非洲:
阿联酋
刚果(金)
加蓬
津巴布韦
科特迪瓦
科威特
黎巴嫩
利比里亚
马里
毛里求斯
摩洛哥
纳米比亚
尼日利亚
塞拉利昂
塞内加尔
坦桑尼亚
约旦
美洲大洋洲:
美国
哥伦比亚
安提瓜和巴布达
巴布亚新几内亚
瓦努阿图
牙买加
欧洲:
阿尔巴尼亚
阿塞拜疆
爱尔兰
爱沙尼亚
比利时
冰岛
吉尔吉斯斯坦
法国
卢森堡
拉脱维亚
马耳他
挪威
土库曼斯坦
瑞典
匈牙利
斯洛伐克
葡萄牙
瑞士
克罗地亚
意大利
英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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