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琼商务计〔2003〕89号 2003年8月2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根据国家外经贸部、财政部印发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试行办法”)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指商务部、财政部拨付我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资金。
第三条 开拓资金实行省级管理。
第四条 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 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共同成立海南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审核小组,“审核小组”负责制定开拓资金相关规定,提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审核年度资金分配比例、项目资金计划和调整项目计划,团组项目实施方案及费用预算、资金拨付复核审查等,并报省商务厅、财政厅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商务厅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按国家下达的年度额度和实施细则的支持内容,提出当年支持方向和资金分配比例。
(二)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并对项目申请材料进
行录入、汇总和分析,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初审意见,并报审核小组审核。
(三)草拟经批准后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和调整项目资金计划报告连同汇总生成报表(软盘),会签省财政厅联合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并公示;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四)负责拟文批复经批准的团组项目实施方案及费用预算,同时抄送省财政厅。
(五)负责受理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资金拨付和报帐申请并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连同整理汇总材料于每季度末报送省财政厅。
(六)拟定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报告会签省财政厅联合上报商务部、财政部;与省财政厅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七)负责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审核并会签省商务厅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的年
度项目资金计划、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和年度项目资金执行情况报告。
(二)审批省商务厅报送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草拟并会签省商务厅联合下达拨款通知,并由省级国库直接拨入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
(三)与省商务厅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
第三章 资金用途
第九条 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第十条 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是:
(一)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
(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
(三)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四)开拓新兴市场;
(五)组织培训与研讨会;
(六)境外投(议)标等方面。
第十一条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企业:
(一)上年度出口增量企业;
(二)本省重点出口企业;
(三)出口地产品的企业。
第四章 开拓资金申请的资格及程序
第十二条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十三条:申请开拓资金企业项目的企业资格:
(一)在海南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权,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管理记录,在外经贸业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三)具有从事开拓国际市场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
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十四条 申请开拓资金团体项目的组织单位资格:
(一)在本省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
格,项目符合经营范围的团体。
(二)组织的活动以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
高我省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力为目的。
(三)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含10家)以上,其中
70%以上企业符合申请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条件。
(四)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
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不得盈利。
项目组织单位原则上每年由“审核小组”选定若干个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负责。每个团体项目在项目实施之前将项目实施方案(费用预算及相关资料)上报“审核小组”审核,经省商务厅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开拓资金申请的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实施细则支持内容,填写开拓资金申请表一式2份,生成一张上报盘(3.5英寸软盘),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名并加盖企业公章。另需附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税务登记证、企业法人代码书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公章)送省商务厅。
(二)省商务厅、财政厅联合下达年度项目计划通知后,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半年内需调整项目,应向省商务厅提交调整项目申请,由省商务厅、财政厅视企业的情况给予一次性调整(特殊情况除外),并备案登记。年末将当年调整情况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应及时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由省商务厅审批。跨年度顺延项目需经审核小组同意后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
(三)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
的50%,面向拉美、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可提高到70%;对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团体项目申请,每个项目给予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报帐和拨款
第十六条 报帐申请和审核拨款程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定公布后,一年内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在项目执行完毕后一个月内向省商务厅提出资金拨付申请。省商务厅于每季度末将经审核的材料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一个月内完成审批工作并会签省商务厅联合下达拨款通知,省级国库直接将项目资金拨付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
第十七条 报帐的证明文件和要求。
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省商务厅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
(一式叁份)。
(二)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实施和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三)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联合下达的使用资金通知(复印件)。
(四)报帐凭证以外币发生的费用应按凭证发生日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和证明材料(应加盖单位印章,国外单据应译成中文字样)。
1、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
(1)参展批准通知文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2)收费标准文件或相关参展收费资料。
(3)展位费、公共布展费、大型展品回运费付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4)境外展览现场地实况光盘、图片等资料。
2、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
(1)符合“实施细则”附件6及CNAB或CNACR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
(2)认证费、产品认证的检验检测费发票(不包括咨询、服务等其它相关费用)。
(3)产品有关资料等。
3、国际市场宣传推介:
(1)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创建企业网站的(或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2)制作费、租用费付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3)产品宣传材料、制作的光盘等。
4、境外产品广告和国外商标注册:
(1)境外产品广告或商标注册项目制作(或委托代理)合同(协议)书。
(2)广告费、注册费付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3)境外媒体有关宣传广告图片资料等。
5、市场分析与策划:
(1)市场分析与策划实施方案。
(2)合同或协议。
(3)策划费付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4)有关研究院所出具的分析报告等。
6、境外新建与技改项目的研究:
(1)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2)合同或协议。
(3)研究报告所需费用付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4)有关部门出具的前期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7、开拓市场工作团组:
(1)出国人员的境外费用及补贴标准单,需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系统(管理版)确定的标准和有关批件核定。工作团组支持范围限项目组织单位两人工作人员费用,随团企业每个企业一名工作人员费用。
(2)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3)交通费用(注明人员、目地的)及住宿等付款凭证(复印件)。
(4)对组团方案及经费预算的批复通知。
(5)明细费用表等。
8、培训与研讨会:
(1)培训或会议批准文件和培训大纲、日程安排表及参会单位、人员名单。
(2)费用预算表。
(3)培训材料费、会务费支出票据。
(4)有关培训通知文件等。
9、境外投(议)标:
(1)境外投(议)标实施方案。
(2)标书购制费、项目初步设计费、初步考查及调研费付款凭证或发票(复印件)。
(3)有关部门批准的出国任务批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机票。
(5)境外投标现场资料等。
第十八条 其他要求:
(一)报帐的资金类别按境外展览、各类认证、宣传推介、产品广告和商标注册、市场分析和策划、工作团组、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八大类进行填报。具体项目资金类别、支持内容、比例和支持金额按“实施细则”附件1标准执行。
(二)报帐申请表、项目总结报告的格式和要求均需按“实施细则”附件4填报。
(三)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企业及项目单位提供的有关原始凭证。
(四)开拓资金项目实施和报帐必须符合程序、“实施细则”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通知的要求,在规定的执行时间和报帐限期内办理完毕。
(五)每年三月份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对上年度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及报帐资金进行一次性清算,由于逾期(有特殊情况除外)或不符合报帐条件等原因而结余的资金,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管理权限审定后调剂到其它项目单位使用。
第六章 处 罚
第十九条 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试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及本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
(一)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三)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四)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五)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六)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七)违反国家“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共同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取消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二十一条 严重违反国家“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本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由省商务厅和省财政厅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