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已经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以立法形式,从六个方面对政府职能部门做好中小企业服务和管理工作作出明确要求和指导。
一是把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到政府工作考核目标,明确规定政府各有关部门扶持、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职责;二是规定更宽松的注册资本金要求;三是规定构建多元化的资金引导和服务支持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贷款难问题;四是明确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创业、科技创新和市场开拓的具体服务责任;五是明确规定政府采购要安排一定比例购买中小企业产品或者服务,扶持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六是规范“审批”、“检查”等行政行为,维护中小企业良好的经营环境。
为做好条例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条例》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开展了条例宣传周活动。
宣传活动周通过《条例》解读、法律咨询、担保融资咨询、政银企座谈、100家中小企业帮扶等活动,广泛宣传《条例》内容,让全省广大中小企业知法、用法;让政府职能部门切实提高服务意识,充分运用《条例》,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改变中小企业“融资难、组织散、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先天不足”因素,在全社会营造促进中小企业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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